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龙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桐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8147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恒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74997644。
法定代表人:唐仕周,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市龙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1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龙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依据《施工合同书》及《结算审核表》等证据起诉主张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辖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张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