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恒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恒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龙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吴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恒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唐仕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龙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恒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0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龙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龙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龙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吉守明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敖宇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