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46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458376。
法定代表人:杜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滨海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4743919W。
法定代表人:陈卫文,总经理。
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加工费11974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承揽加工费11974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杨文铭
审判员 王伟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