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8民初8257号之一
原告: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458376。
法定代表人:杜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滨海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4743919W。
法定代表人:陈卫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