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固崮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8执50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14号B座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456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固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西冈身路218号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9866900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固崮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8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电梯安装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
本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采取了“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措施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电梯安装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固崮电梯有限公司(2019)渝0118执5017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