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星海家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2423号
原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4号B座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45637。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虹,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星海家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316695180。
负责人:詹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星海家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