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第2377号

原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4号B座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45637。

法定代表人:沈建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79号天祥广场公馆15层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663701X5。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东,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日电梯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重庆渝日电梯公司诉称,1、判令四川天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电梯设备安装款439924元;2、判令四川天太公司支付违约金20456.46元;3、本案诉讼费由四川天太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重庆渝日电梯公司与四川天太公司在2015年9月就“蓬城印象”项目,共计20台电扶梯安装达成协议并正式签订电梯安装合同。重庆渝日电梯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NO.1-NO.10电梯安装,于2018年3月5日通过遂宁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查验收合同,但因四川天太公司土建整改逾期导致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2018年4月2日,但重庆渝日电梯公司于2018年3月7日与四川天太公司进行了移交。2019年8月16日,重庆渝日电梯公司完成NO.11-NO.20电梯安装及调试式作,因四川天太公司一直不进行验收需要的土建配套,导致现场停工至今。按照合同2.2款:若甲方未能按约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电(扶)梯安装工程验收,则也应在安装工程完工日之后7日内向乙方付清合同余款。按照合同9.1条规定,甲方未按2.0条款规定的期限支付安装费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日按逾期款项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合同所有电梯在2019年8月16日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按合同2.2款规定,在安装工程完工之后7日内向乙方付清合同余款,因此四川天太公司应支付相应违约金。重庆渝日电梯公司多次要求四川天太公司付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天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电梯安装是属于建设施工工程的一类,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经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应移送至项目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确定管辖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电(扶)梯安装合同》是否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日电梯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就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渝日电梯公司安装电(扶)梯事宜达成相应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案涉电(扶)梯安装与整个建筑物之间具有整体性与与不可拆分性。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电(扶)梯的安装重庆渝日电梯公司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主体资质才能进行。综合以上两点,本院认为,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院认为,四川天太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案涉施工项目所地在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文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