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民初1043号
原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45637。
法定代表人:沈建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江(该公司员工),男,生于1984年3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虹,(该公司员工),女,生于1994年8月22日,汉族,住重庆,住重庆市长寿区iv>
被告: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天祥广场公馆**1502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663701X5。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彭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