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6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洪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德吉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胡生宇,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生宇,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德吉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生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