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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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24执3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20208H。
法定代表人:汪培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泰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223172。
法定代表人:陈剑美。
本院在执行浙江**氏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20)浙0824民初101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824执334号案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郑 冀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