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168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衢州市柯城区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开化县。
被告:浙江**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202089,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芹阳办事处芹南路**,
法定代表人:汪培银,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琴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浙江**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1元,减半收取1690.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胡雪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方 潇
书 记 员 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