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4878号
原告: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十九队
法定代表人:杨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百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吕桥镇吕西村。
法定代表人:沈玉亮,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百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百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12.45元,由原告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