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962号
申请人:沧州百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83636560W。
法定代表人:沈玉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久水,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工程科负责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厂恒县建蒲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51619。
申请人沧州百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百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百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