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执保418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沧州百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吕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沧州百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沧州百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该债权在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0983执1058号案案件款43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沧州百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该债权在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0983执1058号案案件款430000元,
二、扣留期限两年。
需要需行扣留的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于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