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3042号
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志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勇,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张学东,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李刚,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东、李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