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87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11883M。
法定代表人:李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清丰建宏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人民路与幸福大道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4QH8X7Q。
法定代表人:齐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河南志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为刚,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丰建宏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杨为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