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22民初5739号
原告:安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海天城市广场C-3号楼1**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MA40QUK8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11883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安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43元,减半收取计14071.5元,由安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