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3民初150号
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4289G。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伟,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邙山路中段食品交易批发市场B区4号楼407-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93514230D。
法定代表人:田庆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6840元,由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420元,下余53420元予以退回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许凤梅
人民陪审员 盛付武
人民陪审员 陈素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