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4051号
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红,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利,漯河市开发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胜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