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1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1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4289G。
法定代表人:杨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查明:1.**与王果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2.王果、常勇二人是否认可从其二人银行卡上转账给***的款项是受**指示转款。3.**与常勇的关系。4.王果转给***的款项与***给王果出具的两张借条是否有关。5.2019年09月02日,王果转账给***的四笔5万的转账、一笔17721的转账中,有三笔备注的是工人工资,有两笔备注的是工程款,原审法院认定为本案借款的依据何在?原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查明该5笔转账与本案借款是否有关。6.王果、常勇与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7.王果、常勇转给***的款项是与本案借款有关,还是与工程款有关?8.**是否完成了交付款项义务?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诗永
审判员  朱雪华
审判员  吕文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申亮亮
书记员崔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