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和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罚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津0113执210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院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东施古镇咀吧庄村1区*排*号。
被执行人: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工业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和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罚金100000元缴纳完毕,被执行人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将罚金250000元缴纳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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