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5民初4660号
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举,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2元,减半收取计4536元,由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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