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5民初8663号
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举,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七道交口杰座商务中心28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于欢,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九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福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