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5民初2783号
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东,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举,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4元,减半收取计39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齐良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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