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执33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中东路557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3356321A。
法定代表人:孙丽勇。
被执行人丽水市天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紫金路2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286422XR。
法定代表人:章剑超。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232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丽水市天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浙1102执332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天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3076.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巍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姜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