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22民初216号
原告: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959780121。
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金豫大道中段路东。
负责人:贾安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41768M。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与索凌路交叉口北环路**裕华商务。
负责人:田悦,该公司经理。
原告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