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1774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
被告:**,男,约40岁,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8号裕华商务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41768M。
法定代表人:田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