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金豫大道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贾安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41768M。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田悦。
上诉人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豫0922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清丰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仍交由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金水湾”住宅小区项目工程位于河南省清丰县,故清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22)豫0922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邓 舒
审 判 员 苏章臣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岳同心
书 记 员 刘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