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108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升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1)惠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升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8218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接触(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 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