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108执恢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升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1)惠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所做措施如下:
一、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名下无财产信息及线索。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惠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 牧
人民陪审员  王文英
人民陪审员  刘金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