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12民初1920号
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众邦肥业(河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宏大大道北段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众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纬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南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凌化岭
被告:***,男,汉族,1958年4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女,汉族,1985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众邦肥业(河南)有限公司、河南众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