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百纳铝业有限公司等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12民初2017号
原告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南段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80769760D。
负责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百纳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百亿物流园B区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F55058W。
负责人***,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百纳铝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百纳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百纳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段耀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