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212执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南段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80769760D;
法定代表人:凌化岭,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本院执行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