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开封广茂贸易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财保4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
负责人:张彦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喆,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封广茂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065253551C。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赵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东。
被申请人: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61059F。
住所地:开封市华夏大道南苑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道峰。
被申请人: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8076976OD。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南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凌化岭。
被申请人:李道峰,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女,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凌化岭,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张彦杰,女,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张玉东,男,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开封广茂贸易有限公司、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李道峰、***、凌化岭、张彦杰、张玉东价值238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债权。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以《诉前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开封广茂贸易有限公司、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李道峰、***、凌化岭、张彦杰、张玉东价值238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曹兴华
审 判 员 周 静
审 判 员 苏新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海波
书 记 员 郑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