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执恢405号之一
申请人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80769760D。
法定代表人凌化岭,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现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本院在执行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开封国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李淑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阴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