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口市金塬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1民初635号
原告: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1755027585(1-1)。
法定代表人:刘军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建,该公司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该公司法务。
被告:周口市金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216916。
法定代表人:李二军。
被告: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漯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7037920U。
法定代表人:赵振华。
被告:周口聚通科技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人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9186809T。
法定代表人:赵江涛。
原告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金塬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聚通科技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立案。原告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孙志华
审判员  邢联合
审判员  王军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姚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