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5499025R,住周口市庆丰东路昌建新世界A栋9层;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川汇区;
被执行人: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7037920U,住周口市周漯路79号;
被执行人:闫曙光,男性,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生效的(2019)豫16民终465号判决,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闫锦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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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孔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