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2480号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鹿邑县真源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系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系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7037920U,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口市铭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9020656F,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路西段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金堂,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铁伟,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赵江涛,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赵振华,男,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闫曙光,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市铭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王金堂、王铁伟、赵江涛、**、赵振华、闫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玉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玉玺
书 记 员 刘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