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禾丰农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02民初8161号
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文昌大道与人和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107554A。
法定代表人:盛毅。
委托代理人:赵向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宋河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97626494X。
法定代表人:赵萌萌。
委托代理人:李文革,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南段田园宾馆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5499076D。
法定代表人:胡书产。
被告: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漯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7037920U。
法定代表人:赵振华。
被告: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1300912U。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
被告:胡书产,男,汉,1959年6月15日生,住川汇区。
被告:赵萌萌,女,汉,1990年12月2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赵振华,男,汉,1967年7月18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闫曙光,男,汉,1969年5月22日生,住川汇区。
被告:刘国胜,男,汉,1960年6月19日生,住川汇区。
被告:赵忠义,男,汉,1960年11月7日生,住川汇区。
被告:王铁伟,男,汉,1964年3月15日生,住川汇区。
被告:王金堂,男,汉,1958年7月25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农商行)诉***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赵忠义、王铁伟、王金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玉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赵忠义、王铁伟、王金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0万元及利息(2021年9月1日前的利息为1825439.49元,2021年9月1日后的利息按照月息6.5313‰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赵忠义、王铁伟、王金堂对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99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4.3542%‰,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赵忠义、王铁伟、王金堂对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同时以其拥有的周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万股股权为被告一的借款作质押担保。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却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还款,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对于贷款事实无异议。
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赵忠义、王铁伟、王金堂均缺席未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经审理可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8日原告周口农商行与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990万元,借期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8日,借款内月利率4.3542‰,逾期还款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罚50%。2018年12月28日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可书产、赵明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赵忠义、王铁伟、王金堂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台同载明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赵忠义、王铁伟、王金堂同意为被告鹿巴去禾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届满后两年。2018年12月28日板告周口出园农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自愿以其名下的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为借款作质押担保。2018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990万元。
另查明,截止2021年4月27日,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逾期479日未还利息,原告向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下发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与被告***禾丰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认可。被告***丰禾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19900000元,双方对违约情形和利息进行了约定。原告实际发放贷款19900000元,被告亦予以认可。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199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及利息1825439.4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1日,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月息6.531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赵忠义、王铁伟、王金堂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诉请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赵忠义、王铁伟、王金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99000元,因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六条、《担保合同》第二条对该费用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00000元和利息1825439.49元(2021年9月10日后的利息按月息6.5313‰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99000元。
二、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了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赵忠义、王铁伟、王金堂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0214元,由被告***禾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玉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