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02民初8160号
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文昌大道与人和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107554A。
法定代表人:盛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川汇区中州路聚通科技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0RUED94。
法定代表人:王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鹿邑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宋河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97626494X。
法定代表人:赵萌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革,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干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南段田园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5499076D。
法定代表人:胡书产。
被告: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7037920U。
法定代表人:赵振华。
被告: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1300912U。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
被告:王金堂,男,汉,1958年7月25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铁伟,男,汉,1964年3月15日生,住川汇区。
被告:赵忠义,男,汉,1960年11月7日生,住川汇区。
被告:王岗强。男,汉,1985年11月18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胡书产,男,汉,1959年6月15日生,住川汇区。
被告:赵萌萌,女,汉、1990年12月2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赵振华,男,汉,1967年7月18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闫曙光,男,汉,1969年5月22日生,住川汇区。
被告:刘国胜,男,汉,1960年6月19日生,住川汇区。
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农商行)诉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鹿邑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王金堂、王铁伟、赵忠义、王岗强、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玉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邑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王金堂、王铁伟、赵忠义、王岗强、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021年9月1日前的利息为2678348.7元,2021年9月1日后的利息按照月息6.5311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鹿邑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王金堂、王铁伟、赵忠义、王岗强、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对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的借款木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支出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了借款仝额为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4.3541‰,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被告鹿邑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王金堂、王铁伟、赵忠义、王岗强、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对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时以其拥有的周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万股股权为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的借款作质押担保。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却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还款,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对于贷款事实无异议。
被告鹿邑县天丰农资有限公司对贷款担保事实无异议。
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王金堂、王铁伟、赵忠义、王岗强、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均缺席未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经审理可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8日原告周口农商行与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台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借期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借款内月利率4.3541‰,逾期还款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罚50%。2019年1月28日被告鹿邑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颗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王金堂、王铁伟、赵忠义、王闵强、明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台同载明被告鹿邑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王金堂、王铁伟、赵忠义、王岗强、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同意为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届满后两年。2019年1月28日被告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自愿以其名下的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为借款作质押担保。2019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
另查明,截止2021年3月1日,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逾期423日未还利息,原告向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下发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与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予以认可。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0000元,双方对违约情形和利息进行了约定。原告实际发放贷款30000000元,被告亦予以认可。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300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及利息2678348.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1日,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月息6.531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鹿邑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王金堂、王铁伟、赵忠义、王岗强、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诉清被告鹿邑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王金堂、王铁伟、赵思义、王岗强、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于以文持。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实现偾权的费用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锦箔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和利息2678348.7元(2021年9月10日后的利息按月息6.53115‰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鹿邑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口田园农资有限公司、王金堂、王铁伟、赵忠义、王岗强、胡书产、赵萌萌、赵振华、闫曙光、刘国胜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5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596元,由被告鹿邑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玉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