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聚通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4497号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聚通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7571050825,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建新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曹保山,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曹保山,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赵艳霞,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胡书产,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袁红星,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赵江涛,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王金堂,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铁伟,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张明远,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周口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5499076D,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南段田园宾馆六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7037920U,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聚通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保山、赵艳霞、胡书产、袁红星、赵江涛、王金堂、王铁伟、张明远、周口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颖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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