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终1020号
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及原审被告新疆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王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秀平
审 判 员 郑 唯
代理审判员 陈 昊
书 记 员 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