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5415号
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7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分别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和撤回起诉申请书。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78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由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由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范亚玲 审判员  朱长勇
书记员  冯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