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

武汉林昊化工有限公司、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12执恢228号之一
武汉林昊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支付武汉林昊化工有限公司欠款共计319200元。因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武汉林昊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无财产。 2.查明被执行人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查封。 3.通过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 4.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名下持有股票。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107民初1388号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林昊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李淑芳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