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

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执恢346号
关于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与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323732.93元及2015年11月29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38725元,下余利息按月息2%计算,以323732.93元为基数,计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7元,由被告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负担。因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所在法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向被执行人所在执行法院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亚通塑胶(开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汇多利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书记员  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