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3672号之一
原告: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达兴。
被告:上海明韬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华生综合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畲族,1964年8月14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陈平,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陈鸿韬,男,汉族,1994年7月14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774767950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南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鸿韬。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58元,减半收取4979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丹子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思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