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8民初2172号
原告: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83633。
法定代表人:李达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宁,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江西天然气都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新妙湖大道29号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051603151B。
法定代表人:史学红。
原告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然气都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6.5元,减半收取计4448.25元,由原告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振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