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1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83633。
法定代表人李达兴。
被执行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21A-J(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
法定代表人翁翕。
申请执行人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9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446056.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98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98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林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亮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