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1799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代理人张云辉,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告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83633。
法定代表人李达兴。
委托代理人王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入职时间:2012年10月18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2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5日,双方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告未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与原告签订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员工工作岗位:保安员。
四、原告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200元(最低工作标准)、加班工资构成。
五、被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2019年11月8日,被告以原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今多次严重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脱岗、离岗,工作严重失职等”为由解雇原告。2019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为了证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被告提交了其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安保部***的处罚通告》及相关监控视频佐证。其中2019年10月21日的处罚通告内容为:“1、你在任职期间未尽保安职责,主要有:不按规定站岗值班、不按规定签收公司快递、对外访人员未给予礼貌接待和正确指引及通传等。2、在2019年9月19日辅城派出所给我司派发了两个红袖章,并要求我司安保人员在(9月28日-10月8日)上班时间必须佩戴。于2019年9月30日安保部同事反映只剩下一个红袖章,已遗失一个。经调监控录像显示:你于2019年月27日17:03把一个红色袖章丢弃至保安值班室垃圾桶,该行为属故意毁坏(丢弃)国家公共财物,藐视国家安保规定执行要求,行为性质恶劣。同时作为我司一名员工,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3、在2019年10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①10月1日13:28后、10月3日、10月6日-7日上班时间未按执行要求佩戴袖章;②10月3日13:44-16:56、10月6日11:48-12:57离岗;10月13日12:51-14:10离岗。4、鉴于以上行为,为了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正性,公司作以下处理:①请你于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解释清楚丢弃袖章事实,否则停职停薪;②扣除以上所有离岗工时。③从11月份起取消所有休息日加班。④给予书面严重警告一次并记大过一次;日后如有违反公司工作规则,公司将予立即无偿开除。”2019年10月28日的处罚通告内容为:“1、人事部接到公司员工投诉,称2019年10月26日(周六)约08:10左右,你违反保安应尽职责,无故拒绝开门给员工进入,并且对员工进行恶意谩骂、辱骂,利用职位之便对员工任意妄为,该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制度。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2、2019年10月21日已出通告让你两个工作日内到公司解释丢弃袖章事宜,及2019年10月26日已发信息通知你当天下午到公司解释故意拒绝员工入门和辱骂事宜,而你到目前为止尚未向公司作出任何解释。鉴于以上行为,为了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正性,公司作以下处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一次并记大过一次。日后如有违反公司工作规则,公司将予立即无偿开除。”2019年11月4日第一份处罚通告内容为:“你于2019年11月1日上班时间存在以下违规:1、离岗,时间如下:09:00-11:34、11:35-11:51、13:52-14:59、16:10-16:57;2、窜岗到其他部门闲聊,窜岗时间如下:09:53-10:01、10:21-10:58、10:58-11:17、11:17-11:22,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及公司的正常运作!3、故意离岗,时间如下:16:43-16:55,造成公司装货车辆滞留,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鉴于以上行为,为了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正性,公司作以下处理:①扣除离岗、窜岗工时;②书面严重警告一次,并记大过一次;③11月5日前到公司对以上事项以书面形式作出合理解释。”2019年11月4日第二份处罚通告内容为:“你目前的岗位是公司厂大门的保安员,由于你出现以下的行为:1、你今天上午11:29-11:59和下午16:20-17:00无故脱岗。2、你已多次无故离岗,而没有向公司解释原因。3、由于你多次无故脱岗的原因,严重影响公司厂大门的正常运作;现通知你明天(2019年11月5日)上午9:30到一楼会议室向公司厂务部作出书面解释。鉴于以上行为,为了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正性,公司作以下处理:①扣除脱岗工时;②书面严重警告一次,并记大过一次。”被告所作上述处罚及解雇原告的行为,均已经被告公司工会同意。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大门值守保安员,负责大门车辆通行,人员进出管理,维持被告正常生产经营的安保工作,而原告在2019年10月、11月期间多次在上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未正常履行在岗工作任务,致使进出大门的车辆、人员均不能正常通行,影响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被告在经得工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辞退处理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9年11月8日。
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月平均工资数额:4639.42元。
八、员工的工作年限:7年零20天。
九、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9年11月8日。
十、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12月4日。
十一、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349.75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811.12元。
十二、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十三、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349.7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811.12元。
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智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