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2民初3505号
原告:东莞市恩玛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29394635。
法定代表人:樊学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188883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恩玛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塑建材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长方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